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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农业部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推动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信息来源: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日前,农业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通知》强调了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农业部有关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依法履行生猪屠宰检疫监管法定职责,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积极配合抓好生猪私屠滥宰整治。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全面开展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对发现的生猪私屠滥宰窝点和私宰肉,要及时通报并移交商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严禁为私宰肉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是严格依法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规定,按照法定的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对屠宰的生猪实施严格检疫。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严禁以补检收费代替行政处罚,甚至违法为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证明。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重点要深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全面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切实解决人员编制不足、经费保障不够、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各项法定职责,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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